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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依样“画壶”他说此壶非彼壶 2010-09-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你说依样“画壶”他说此壶非彼壶

专利图片。

你说依样“画壶”他说此壶非彼壶

涉嫌侵权产品照片。


  深圳企业家黄先生是电热水壶(NOKA-2066)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下称“荣事达小家电”)未经黄先生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专利生产制造、销售电热水壶,并在华强北某小家电商铺销售。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荣事达小家电”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特区报记者 马培贵 文/图

  华强北发现专利被侵权

  原告黄先生诉称,2004年7月28日,他就自己设计的电热水壶(NOKA-206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并于2005年7月6获得ZL200430045889.2号外观专利权,并予以授权公告。黄先生按期缴纳专利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09年9月2日,公证员及委托代理人受黄先生委托,在福田区华强北某小家电商铺购买了“RS-E16不锈钢套装电热水壶”一套,价格110元,店方开具了发票,并提供经营者郑某的名片。该电热水壶外包装上注明“荣事达”等字样。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黄先生于2009年9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荣事达小家电”及郑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荣事达小家电”:没有侵犯专利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荣事达小家电”确认郑某销售的“RS-E16不锈钢套装电热水壶”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不承认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荣事达小家电”辩称,其所生产的“RS-E16不锈钢套装电热水壶”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似;其产品是根据案外人的授权而生产,并已停止生产;其已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据此,“荣事达小家电”请求法院,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另一被告郑某没有答辩。

  法院判决:“荣事达小家电”构成侵权

  经过当庭比对,法院认为,“荣事达小家电”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黄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涉案侵权产品“RS-E16不锈钢套装电热水壶”与专利产品“电水壶”系同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至于被告主张其使用的设计为公知设计,法院认为,被告关于公知设计的抗辩不具备相关证据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荣事达小家电”未经专利人同意,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RS-E16不锈钢套装电热水壶”,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当承担责任。考虑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和数量,以及侵权产品的价格等因素,法院判决,“荣事达小家电”和郑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黄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及维权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