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公开出版物
浩志鸿儒维法度 虚心劲节求正直


——记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潘翔先生

image01.jpg

报告文学集《特区之子》

作者:为民 柯玉莲
来源:原载2003年中国特区出版社大型报告文学集《特区之子》


   清人蒲松龄曰:“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本文主人公潘翔先生就是这样一位文工技良的青年律师。他的勤奋,他的睿智,他的儒雅、虚心与正直,伴随着思辩的浪花,在法制社会的阳光下折射出生命的瑰丽与壮美……

——题记

   三十多岁的知名律师潘翔,来自白云黄鹤的故乡。在秀美的东湖岸边,在幽静的珞珈山下,在洋溢着翰墨书香的武汉大学校园,从1989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系起,这里就留下了潘翔孜孜不倦、励志求学的身影。整整四年,学富五车、硕得清望的老师们用他们的心血和智慧的甘霖,滋育了他的博学与思辩,造就了他的虚心与正直。

毕业后,潘翔被分配到中国光大集团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两年之后,他又调到深圳另一全国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担任集团法律顾问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处主任、董事会秘书。几年后他放弃了国有企业的铁饭碗,毅然辞职,加盟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成为该所主力合伙人。

   潘翔律师在进入时,整个集团的法律顾问工作尚是一片空白,潘翔律师从他一个人干起,从企业的建章立制和法律事务入手,从筹建企业法律顾问办公室到组建独立的部门法律顾问室,他不断地摸索特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把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一种制度体系来建设和完善。

   由于潘翔曾全面负责全国特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事务,使他在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方面有着独到的心得。此间,他积极参与企业的建章立制、公司改制、资本运营、资产和债务重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收购兼并的决策和可行性论证、法律咨询、合同审查、追收应收款、法律培训、律师信箱、创办依法治企的法律杂志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在企业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他曾经任职的集团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法律顾问室工作繁忙,业务量几乎相当于一家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由他负责的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曾作为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典范,探索出来的企业集团法律顾问制度一度作为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的先进经验交流。

   潘翔律师的专业特长为民商法,他曾经成功地为多家企业集团策划了多起企业收购、兼并、资本运营、清算、资产和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大型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成功案例。从事法律顾问和律师实务工作十余年,潘翔律师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熟悉深圳的司法环境,具有很高的诉讼技巧,擅长代理各种类型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尤其精于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历年来他承担的各种类型的案件累计达千余件,总标的十余亿元,其中承办的不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其本人被《深圳特区报》、《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香港商报》、《深圳法制报》、《中国之窗》网站、中国新闻社等新闻媒体报道。他承办的“深圳新一佳商场保安故意伤害致死案”、“深圳未来时代股权纠纷案”、“蓝波空调还本销售纠纷案”、“某凹版公司非法集资案”等许多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潘翔律师精深的专业水平、法庭辩论的恢宏气度、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出色的演讲能力不仅为当事人所折服,也得到不少法官的赞赏。他“把脉问诊”各种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为企业胜诉官司不计其数,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超亿元。

(一) 追根溯源

   1997年3月19日,深圳石化石油公司接到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原告是深圳市罗湖某工贸公司,被告是黑龙江省双城市某经销部,第三人是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和深圳石化石油公司。判决书判令石油公司赔偿其他当事人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471万多元人民币。

   看过这一判决书后,潘翔立即决定上诉。但是案件源自于1988年石油公司所做的一单补偿贸易业务,时间跨度近十年,石油公司内部无人知晓十年前的业务,也几乎无资料可查。要搞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其中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潘翔律师通过不断的阅卷和尽可能地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案件的实情。

   在弄清案件原由的情况下,潘翔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形成了案件的上诉思路,撰写了一万余字的上诉状,为二审开庭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1999年1月,二审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上诉人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翔律师首先提出了石油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对石油公司作出的偿付贷款及赔偿损失、支付诉讼费的判项。为支持这一上诉请求,潘翔从原判决在法律程序、法律适用、认定事实、举证认证等多个方面对原判决错误进行了反驳并对己方观点进行了阐述。

   洋洋洒洒的万言陈述,潘翔律师作出了一场精彩的辩论。黑龙江省高院在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之后,经过慎重研究,作出了民事裁定:一、撤销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

(二) 拨云见日

   1999年8月,深圳市某银行起诉至广东省高院,要求判令深圳石化综合商社(后更名为深圳石化集团)归还原告7500万元人民币贷款和截止1999年7月31日止的利息6000多万元。银行还提交了石化集团与珠宝城签订的兼并协议及政府部门的批复等证据。

   石化集团并未曾向该银行贷款,也未曾为哪家公司担保过该笔债务,为什么该银行诉请石化集团还款呢?原来,该银行于1994年5月18日贷款人民币8800万元给深圳市珠宝城企业有限公司。但珠宝城只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截止1999年7月31日,已欠下本息合计一个多亿。而该银行认为石化集团兼并了珠宝城,并根据国务院1992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的规定要求石化集团承担该笔债务。

   面对这笔巨额标的“从天而降”的官司,石化集团的领导急了:“我们还没有成功兼并珠宝城,怎么就让我们来背这个黑锅,太没有道理了!”案子转给了集团法律顾问潘翔承办。

   接案后,潘翔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围绕石化集团是否兼并珠宝城作出了有理有据的答辩。结果,广东省高院在开庭后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合议后认为:某银行以珠宝城被石化集团兼并和接收为由,就深圳中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又向本院起诉不当,本院予以驳回。

   省高院的一审裁定作出后,面对1.3亿元的债权可能落空,该银行又立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潘翔律师在二审答辩中反驳道:一、该银行在一审中从来没有提出过确认石化集团已兼并珠宝城的诉讼请求。某银行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石化集团偿还某银行的贷款本息。答辩人认为二审法院不应对该银行提出的这项新请求进行审理。二、根据“一案不再审”的原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银行对石化集团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1997年5日28日深圳中院已经就珠宝城拖欠该银行的借款纠纷作出过判决,并且已经生效,其案由、诉讼标的、事实与本案一样,该银行不应该就同一诉讼标的又提起诉讼。

   2001年5日9日,一场历时两年多、总标的达一亿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官司终于有了一个最终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认为:上诉人某银行与珠宝城7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中院于1997年5月28日已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银行不能再就同一事实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且被上诉人石化集团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与某银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关于石化集团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对被上诉人石化集团与珠宝城的兼并纠纷,该银行不具有诉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四两拨千斤

   1999年6月7日,深圳石化石油有限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宗标的为150万美元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案情是这样的:新加坡某石油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石油公司和石化集团,其理由是新加坡公司与石油公司于1997年建立了柴油贸易关系,并协议由石化集团对石油公司所购柴油付款给予担保。原告向石油公司依约交付其所订购的柴油后,石油公司按要求支付了部分油款,至1998年4月1日,石油公司尚欠原告油款本息150万美元。原告声称对此债务有原告与石油公司的往来函件确认,请求法院判令石油公司和石化集团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石油公司和石化集团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潘翔律师发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中,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约定,于是,代表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1999年8月16日,深圳中院经合议下达裁定书,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驳回了原告新加坡公司的起诉。

   新加坡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潘翔律师代理石油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从未就债权债务问题共同签署过任何协议。退一步讲,我公司与新加坡公司之间支付货款的争议也是发生在三份购销合同项下的,是因为三份购销合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直接支付偿还货款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由原合同进行调整,并没有形成一种所谓的新的法律关系和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项下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由原合同进行调整。

   对于本案,《深圳法制报》在个案评论中说:“深圳石化,利用法律对程序的规定,打赢了一场150万美元的涉外官司。据介绍,因为诉讼成本的问题,被驳回起诉的新加坡石油公司没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该说已经息讼。真可谓‘四两拨千斤’,打赢了官司。

   深圳石化与外商诉讼所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深圳石化的诉讼代理人就抓住了这一观点,利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且节约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诉讼中打‘实体’不如打‘程序’。……”

(四)正本清源

   2002年2月深圳某知名高科技企业因外方股东注册资本未到位而陷入了困境。该公司总经理,一位舍弃澳洲优越的物质生活回国创业投资的中年企业家,慕名找到潘翔律师,寻求“诊病”的“良方”。

   潘律师认为,该公司无非有两条路可供选择,要么清盘,守约的中方股东与他人另行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要么依据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外方股东提起仲裁。鉴于合资公司已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守约的中方股东也对合资公司作出了较多投入,如果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中方股东势必损失较大。而提起仲裁,官司又有两种打法,要么请求外方股东将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立即投入;要么请求确认外方股东未出资构成违约,视同已放弃在合资公司的权利义务,守约的中方股东有权利寻求的合作者取代外方股东在合资公司的地位。鉴于外方股东在国内并无资产,考虑到仲裁裁决以后实际执行的效果,潘律师审时度势,代表当事人按照后一种方案提起了仲裁。

   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深圳分会审理,仲裁庭全面支持了中方股东的仲裁请求,还裁决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支付了一大笔违约金。中方股东依据仲裁裁决书,很快便在政府行政部门办妥了吸收新的合营者的审批手续。由于违约的外方股东退出,新的合营方加入,原本瘫痪了的合资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成为该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公司老总感慨地说:“多亏潘律师帮我们理顺了思路,把握住了正确决策的方向,否则,合资公司哪能有今天啊。”

   “律师在官司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便是思路。不同的应诉或答辩思路,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裁决结果。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有责任把握好案件思路和命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应该事先向当事人交待清楚诉讼和执行中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障碍。律师不能为了招揽案源而挑词架讼或包打赢。包打赢的律师不是好律师·····”潘翔律师如是说。

   在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潘翔律师忠于法律,坚持正义,不阿权贵,以丰厚的法律底蕴,敏捷的思维和天才的善辩,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尽管日常的法律事务工作非常繁忙,但他每年都坚持承办不少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位来深不久的湖南籍打工仔,被某执法单位的公车撞成了植物人,但肇事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支付少量住院费后就不再过问了。受害人的亲属为此专程从湖南赶到深圳,来回奔波多日却毫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中,他们走进了中安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潘翔律师。面对欲哭无泪的求助者,潘翔的心被深深地刺痛了,他真切地感受到了中国弱势公民权利被侵害后的孤立、无助和凄凉,还有他们对律师的依托和期盼,更何况当事人面对的是执法机关?……他当即决定,为受害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令潘翔律师没有想到的是,这桩责任本应完全在司机的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时却是非颠倒,成了大部分责任在行人即受害者,而且一个事实上成了植物人的受害人,在伤残评定时竟被定为三级!

   “公民的权利不容侵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潘翔律师和受害人家属一次又一次地找到肇事者,找到肇事者所在的单位领导,但每次都被粗暴地赶出来。对方还扬言:要告你们尽管告——就因为他们是执法者!为了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潘翔律师一次又一次地跑交警部门,又一次一次地开车拉着不省人事的受害人在奔波,为伤残评定复议。通过他的努力,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双方责任各半。伤残评定也由三级评为二级,但在经济赔偿上对方绝不松口。无奈之下,潘翔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将对方诉诸法庭。

   开庭审判时,肇事者出庭了,还是那么一副耀武扬威、满不在乎的样子。想到这几个月来奔波中的辛苦,想到受害者成植物人、受害者家属那凄苦的眼神,再看看对打工者造成严重损害拒不承担责任的肇事者那洋洋得意的面孔,一种凛然的正义在潘翔律师的心中爆发!作为律师,潘翔代理案件从来都是理性的,但此时他却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法庭上,他含着热泪讲述了当事人所受到的无辜伤害,讲述自己办案时的不公正遭遇,抨击了肇事者的麻木不仁、逃避责任的“特权”行为以及对办案律师的漠视和不尊重……最后此案调解结案:肇事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这十万元能作什么?除去食宿费、医疗费、护理费和来回路费后,所剩无几,而永远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受害人,上有老、下有小,余下的那一点钱能维持全家生活多久呢?”潘翔律师感慨地说:“在我们国家,生活在底层的老百姓真的是太需要律师的帮助和支持了,当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他们对于律师寄予了全部的期盼。而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我们实在不忍心让他们失望……然而,面对当前不尽如人意的执法环境和执业环境,中国的律师应该多多关注弱势群体,为维护他们的权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潘翔律师还曾经冲破层层社会关系网的阻力,历经艰辛帮助80名老百姓打赢了一场非法集资官司,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成功地从被告某凹版公司追回了200多万元的全部集资本息。80名老百姓欢欣鼓舞,四处传诵,奔走相告,还给潘翔律师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并执意推选代表宴请他以表达谢意。这是难以推脱的盛情,当潘翔律师步入酒楼时,十几名“代表”自发地起立为他经久不息地鼓掌、喝彩,一时间,整个酒楼轰动起来。酒楼老板闻知此事,特意免费赠送了香槟酒以示庆贺。面对这样的场景,潘翔律师被深深地感动了,自己只不过是作为一名律师做了一件力所能及的事,但老百姓的权利在得到了法律救济之后,他们用这种朴素的方式表达他们对律师的感激,对法律信念的尊重……潘翔律师因此更深深地感受到了律师“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image02.jpg

   在位于江苏大厦的潘翔律师典雅的办公室里,听着潘翔律师的侃侃而谈——从政治、经济、文化、哲学、道德、法律……他的博学多思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不禁令笔者深为叹服。高挂于办公室墙上的法学界权威江平教授泼墨的“为权利而斗争——潘翔律师勉之”的书法条幅和悬于办公座椅后方的利剑,让笔者几乎触摸到了律师的内心世界——一位严于自律、勤于自勉的具有责任感的律师。

   作为一名在业内享有良好口碑的资深律师,潘翔认为一个律师不仅要刻苦、踏实和敬业,对当事人更要以诚信为本。关于诚信,他认为律师要向全社会作好表率作用,“律师律师、法律之师”,律师要强化服务意识,淡化金钱意识,“不能把法律服务当作一种生意来做”。法律服务走向市场,这个市场应该是规范、有序、诚信的市场。他认为,诚信问题也是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目前社会公众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呼声很高。潘翔律师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指派的随同市领导接访的顾问律师之一,对此深有体会。因为在市领导接访的问题中,“执行难”是其中主要的矛盾和焦点之一。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尽快制定《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使法院的执行有强有力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作保障,避免出现“判决书打白条”的不正常现象。

   潘翔律师法学理论功底修养深厚,勤于笔耕,在全国法学报刊杂志上曾发表法学论文、文章多篇。由于潘翔律师熟悉企业的实际运作,现被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深圳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深圳翱翔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宝狮塑胶公司、深圳普众实业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聘为常年法律顾问。随着社会知名度的不断提高,他的法律顾问单位也越来越多。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他坚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

   “律师如果一天不学习,就会落后。”潘翔律师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水平走到了世界前列。作为一个社会转型期的律师,不仅要注重执法经验的积累,要加强自身的法学理论修养,还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库,同时,还要努力成为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博学之士。唯有如此,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潘翔律师现任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高级职称,是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标法律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学会会员、深圳市法学会会员、全国首批企业法律顾问。他人品正直,情操高尚,业务精湛,学识广博,是一位学者型的律师。

   “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诉讼技巧、干练的处事方法、端庄的仪态仪表”是潘翔律师要求和约束自己的律师四项基本原则;“为权利而斗争”是他执业的法律精神理念。坚守这样的原则和理念,他为此感到职责神圣,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