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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版物
深圳法制报——深圳律师: 李宇春何洁合约有效

出版日期:2005年8月22日

作者:刘燕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认为:李宇春、何洁和天娱传媒公司签约,是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自愿签定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教育法并没有规定在校学生对外签约要经过校方的批准。学校无权认定该合同无效。学校安排她们参加电视剧演出,除非是教学任务,否则也应当征得学生的同意。如果按照校方的说法,学生对外勤工俭学等民事行为都将成为无效,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学生与天娱传媒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了“不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参加其他的演出活动”的内容,两名“超女”接受学校安排参加电视剧演出,两名“超女”将对天娱传媒公司构成违约。

学校虽然对在校学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学生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学校合法的规章制度,学校也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尤其是对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