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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迷失的“百慕大”

——115万美元涉外经济纠纷系列案采访笔录

作者:隋东 

来源:原载2001年4月《深圳特区报》


        2000年2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英属百慕大群岛百慕大百特利有限公司诉深圳石化石油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深圳法院改革审判方式,实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下简称证据交换规则)后宣判的第一案。

  三张起诉状,张张索货款

        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经济审判庭对这三宗系列案开庭。这三宗案件出现了一个共同现象,原告方在举证期限之内拿不出有效证据支持主张,因而,其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便接连受到被告的质疑。

        开庭伊始,被告深圳石化石油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潘翔律师在口头答辩中便提出了证据问题:原告称我方欠三单货款,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我方人员已经换了几任,我们只能以现有的有关资料来作出判定。而我方没有发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指的合同和收货凭证。原告提交的合同和提单全是复印件,并且收货人是惠州的XX公司。我方从未委托惠州XX公司收货。原告单方出具的发票我方亦不认可。

        随后的法庭调查也紧紧围绕着“证据”展开。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举证。

        就被告方提出的“复印件问题”,原告律师称,我方和被告是通过传真件往来的。就此,被告代理人当即反驳,我方未与对方有传真件往来。面对被告的辩词,原告方在法庭上拿不出传真件作为证据支持。

就被告代理人辩称“没有收到提单”的问题,原告律师虽声称有交单凭证,却也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原告还说有卸货的港方、收货方的卸货报告,但也没能拿到法庭上来。就“发票问题”,原告声称已经将原件交给被告。被告却说没有收到。而原告方却一时拿不出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发票。

        在原告方不能当庭拿出上述证据之后,依庭审程序轮到了被告方质证。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潘翔首先指出,原告所出具的提单没有载明我方的收货人。原告则宣称,虽然没有写明收货人,却有商检证书可以证明,只是今天没有带到庭上来。被告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原告所谓“商检报告”,只是船长签发的文件,根本就不能算商检证书。

        此外,原告律师还指出,他们曾就货款问题多次和对方的代理公司、本人进行面谈、交涉。但当审判长询问原告是否有书面文件时,他又说没带来。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争讼的焦点仍然是证据。原告律师认为,原告方已经提交有关证据,被告作为三单合同的买方,收货后一直未付款。而被告的代理人潘翔则认为,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比较清楚,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假如原告可以证明向我方发货,我们可以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而连这点原告方也无法证明。另外,广东省法院已经实行了证据交换规则,对规定期限以后提交的证据法庭不予认证。被告方认为原告未能在庭审时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最后陈述中,原告请求法院再给一段时间补充证据。对此被告则回应道,依据证据交换规则,对于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证据应该不予质证。

        休庭合议后,本案审判长宣判:原告百慕大百特利有限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几个相关问题,个个有新意

        显然,一审判决的结果大大出乎原告方的预料。由于这一系列货款纠纷案是施行证据交换规则之后的第一案,由此便产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首先,按照传统的审判方式,本案原告律师可以请求补充证据。而新近施行的证据交换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30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举证期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于本案原告律师既未当庭拿出有效证据。也未事先申请延期,便只能承担被驳回起诉的后果。

        其次,如果本案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而且在二审中找到了新的证据,质证问题仍然会成为他们上诉过程最大的困扰。根据证据交换规则,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如果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旨在变更或撤销原审判决的,必须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其在一审指定举证期间未能提供该证据的理由,并由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质证。若理由正当的,由双方当事人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若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在一审诉讼期间已自动放弃举证的诉讼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本案会不会成了无法改变判决结果的铁案呢?就此,本案审判长陆晓东作了专业而简短的解答:如果原告确实找到了新的证据,可以以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可见,证据交换规则改变了传统的审判方式。结合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再次强调了这个新规则的意义: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原则,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举证时效,增强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