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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幼儿园不小心磕磕碰碰,园方必担责?律师来说法! 2021-03-05 记者:戚金城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学已有一个多星期,不少学校的开学第一课是“安全教育”,但发生在校园的安全事件仍未杜绝。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幼儿园责任纠纷案,5岁男孩在幼儿园自己不慎撞到桌角受伤,园方被判担责。

        记者走访幼儿园时部分幼师认为,儿童调皮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难道园方都要为此担责吗?律师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不同情况。

男孩解书包时受伤,老师脱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9年9月26日,时年5岁的小卢在罗湖某幼儿园解书包带时,额头不慎撞到书桌受伤。小卢当即先后被园方送往社康中心、罗湖区人民医院就医。在送医途中,园方及时通知小卢母亲到医院。据了解,小卢因头皮挫裂伤缝了11针。小卢父亲卢先生查看监控发现,事发时该班没有老师在教室,认为老师脱岗、疏于管理才致小卢受伤。此外,小卢的疤痕修复术要在成年后进行,且其十分恐惧上学。卢先生就此提起诉讼,向园方索赔精神抚慰金、疤痕修复术费用等。

        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罗湖法院认为,小卢受伤虽然本身存在幼儿身体协调性尚未发育完全、不能完善管理自己身体的原因,但幼儿园开办者、管理者在小卢解书包过程中全程未提醒并及时照顾其免于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园方被判赔小卢后续修复费用5750元。

        记者梳理发现,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事件,即使明明是孩子自身不慎摔伤撞伤,老师也及时送医,校方还是成了被告,并在很多案件中败诉。在已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和今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均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即推定过错和过错责任。

初中生课间打闹受伤,校方尽职无需担责

        2018年12月14日,时年4岁的小吴在龙岗某幼儿园中三班睡房摔倒,磕到睡床边导致鼻根部摔伤。园方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且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担责。最终,龙岗法院判决园方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而宝安法院2017年12月18日判决的一宗校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宝安区新湖学校(今新安中学)被判无需担责。据介绍,该校初中生小陶在课前和另一同学打闹,挡住后门,导致小李进不了教室。小李叫小陶开门后把小陶踢伤致其左腿骨折。该事故发生在课前时段,任课老师还没到班级上课,无法到现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此外,校方曾多次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界线为8周岁。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解释称,对于不满8周岁的孩子在校园内受到的人身损害,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除非教育机构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免责;8周岁以上的,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的,不担责。

        此外,潘翔建议,教育机构应清楚哪些教学、管理行为会被认定存在过错。例如:体育教学应安排与学生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不应安排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教育机构可多安装摄像设备固化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潘翔还建议教育机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转移风险。(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