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收回的车辆。
根据柏先生描述,去年(2023年)11月30日,他以8万元的价格,从惠州大亚湾一位高先生手里收来一辆广汽埃安新能源车。在登记材料的时候,柏先生发现这辆车的车主不是高先生本人,而是他的妻子。经过简单询问,高先生向柏先生表示,妻子对卖车一事知情,柏先生也没有多虑。“我觉得别人是夫妻,决定卖车肯定是商量过的。”随后双方便办理交车手续,柏先生把车开回车行,并挂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售卖。
图为车辆转让协议。
今年1月1日,这辆广汽埃安才收回一个月左右,柏先生突然发现车子不见了。一开始以为是店内进了贼,柏先生立马报了警。警方在排查路面监控后发现,该车是当天凌晨1点多被一辆白色微型小货车拖走,凌晨2点23分被拖进一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监控画面显示,车辆被一辆白色微型小货车拖走。
车子怎么就被人“光明正大”拖走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次日,高先生到派出所做笔录。据其供述,他在把车卖给柏先生的前一天,又将该车抵押给了贷款公司,等于是“一车多用”。由于贷款公司和二手车行对此事并不知情,且高先生没有按时还贷,贷款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找到车子的下落并拖走。且高先生的妻子对车辆被卖一事毫不知情。
柏先生还透露,警方后续对多方进行了积极调解。最终,柏先生同意向贷款公司支付拖车、人工费和停车费等共计约8000元并将该车取回。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分析认为,该车辆登记在高先生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妻子同意,高先生无权单方面处分该车辆,高先生抵押和出卖该车辆均系无权处分行为。此外,高先生明知已经将车辆抵押给了贷款公司,在隐瞒该车辆存在权利负担的情况下,将其出卖给二手车行,涉嫌欺诈。如果车辆抵押已经在车管部门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的,贷款公司享有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如果车辆抵押未在车管部门登记,抵押权未设立的,贷款公司则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贷款公司偷偷从二手车行拖走该车辆的自力救济行为不当。
由于派出所最终将此案定性为合同纠纷,高先生目前已经回到老家,并拒绝和柏先生联系。“之后我打算起诉他,追回这笔向拖车公司支付的费用。”柏先生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