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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版物
深圳法制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出版日期: 2005年8月19日

作    者: 刘燕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如果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人王立华辩护人的申请,为被告人作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将会对被告人是否或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产生较大影响。若被告人经司法鉴定确有精神病,二审将可能依照上述刑法规定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