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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职业打假人 2019-12-09 作者:潘翔律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三”,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立法本意都是出于保护以日常生活消费为目的,受到商家欺诈的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对实施欺诈行为的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族却借机钻法律的空子,假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上述法律规定成为其牟利的利器。他们滥用行政投诉程序和司法程序,发起大量投诉和诉讼,挤占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资源,冲击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破坏营商环境。更有甚者剑走偏锋,将打假异化为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商家索取远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赔偿,美其名曰“封口费”、“保护费”,“打假”衍生成“假打”。还有的打假者对商品或标签掉包、制造虚假标签或虚假原厂证明,以虚假证据索赔。网上购物比线下购物更加方便、快捷,索赔的成本更低,索赔无需见面在虚拟空间就可以完成,职业打假人还使用虚假差评、水军灌水等手段威胁商家。在职业索赔族看来,网上索赔的风险更小,因此近几年来纷纷将“打假战场”转移到线上。网店为了避免被封店、商品下架和被水军灌水差评,往往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赔偿了事。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背离了立法本意,立法初衷绝不是为了保护以牟利为目的、恶意的职业索赔。


        不否认职业打假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打击了制假售假的不良商家,净化了市场,起到了“啄木鸟”的作用。但知假买假越来越商业化,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牟利或对商家敲诈勒索,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从法律的价值取向上看,当法律保护的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有必要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过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于职业性打假案件的审查和裁判标准都不统一,在是否支持和保护职业打假者的索赔请求的问题上,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都较大。职业性打假常引发群体性案件,波及的商家众多,社会关注面广,社会影响大。


        去年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就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委会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新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此类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封闭了并非受到欺诈的职业打假人发起行政投诉的大门,也让合法合规经营的商家吃了定心丸。期待最高法院亦能发布类似的司法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此外,今后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应细化规定: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


        既要规制恶意的职业索赔,又不能误伤真正受到欺诈需要维权的消费者,同时不能挫伤合法举报者的积极性。如何认定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或职业索赔族,是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通常来讲,明显超出生活消费所需商品的数量、频次,多次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打假索赔,即可认定为职业打假和职业索赔。对于这个问题,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需要得到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