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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08-16 作者:潘翔

 

  2019年8月7日,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其中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的国际公约。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


  2019年8月16日中午12时40分凤凰卫视中文台《一带一路论坛》电视新闻节目直播连线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汕尾仲裁委员会(深汕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潘翔。潘翔律师为凤凰卫视的全球观众直播解读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订背景/主要内容/宗旨、对世界经贸格局中多边主义的推动、对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影响、中国法律制度和公约的衔接、公约对律师执业带来的蓝海等内容。


  本次新闻评论文字剪辑如下。


  1、凤凰卫视主持人:潘翔律师,您好!请您介绍一下,新加坡调解公约解决的是国际经贸纠纷中的什么问题?说到调解,对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的好处是什么?


  潘翔:跨境交易的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难免发生纠纷,例如国际贸易纠纷、国际投资纠纷、国际融资纠纷。跨境商业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多元化机制,包括向法院提起国际商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国际商事仲裁、调解。这三种方式中,调解是快速解决跨境商业纠纷、省钱省时省力的方式。在签订新加坡调解公约前存在的问题是,双方为解决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一方反悔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另外一方必须上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胜诉之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直接跨境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跨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国际商事纠纷后,只要是通过调解员达成调解的,签订和解协议之后,如果一方违约、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外一方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向缔约国一方的法院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简单地讲,它解决的是国际商事纠纷中和解协议的跨境强制执行问题,保障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得到缔约国一方法院的执行,减低商事主体解决跨境纠纷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用调解的方式灵活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可以缓冲商事主体之间的对抗情绪,最大程度维持双方商业合作关系,也符合中国人“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做生意求财不求气”的文化传统。一个好的调解机制会对全球营商环境带来效益。

  

  2、凤凰卫视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有46个国家和地区都第一批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国家加入?是多边主义胜利了吗?


  潘翔: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是全球和平、稳定的重要支柱。公约能获得这么多国家的支持,表现了各个国家对维护现有国际经贸秩序的共同承诺。《新加坡调解公约》给出的就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法治规则,它会促进国际商事主体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融资的发展。这本身就是在国际经贸领域对多边主义达成的共识。这说明,很多国家都是希望多边主义有更多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平等开放的世界经济才符合世界各国的利益。以规则和法治为基础的世界经济贸易秩序,允许根据达成共识的规则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规范和管理。公约的签订表明,国际经贸交往的主流还是希望奉行多边主义,对商业和经贸活动保持开放,致力于维护经济全球化、平等的自由贸易。中国、美国、韩国、印度积极参与,增加了《公约》的影响力。和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政府间的贸易争端不同的是,同样是具有贸易协调功能的多边机制,《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个人、企业间的国际商事争议,不涉及政府间的贸易争端。在方便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和解协议在他国执行的问题上,国家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

  

  3、凤凰卫视主持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对中国一带一路的战略会带来什么影响?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又会有什么利好呢?


  潘翔:国际商事调解在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去年中国颁布的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明确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个原则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确定的和解协议跨国执行的规则不谋而合。少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司法环境滞后、投资环境多变、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投资影响大,传统的诉讼、仲裁并不能很好的适应 “一带一路”的发展要求。今后有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确定的跨国执行和解协议的机制,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从事“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的中国企业来说,可以大胆地用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因为新加坡调解公约保障了调解协议在缔约国的强制执行。形象的说,这种机制就是将商事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放进了保险柜,不用担心将来不能在缔约国一方法院执行。这有利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中走出去,降低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发生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成本。


  公约签署后,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只要在粤港澳大湾区有营业地址的公司,某种程度上可以间接地增加商业交易的机会。因为对境外的交易对手来说,只要也是公约的成员国,有了和解协议可以跨境强制执行的机制保障,可以放心和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开展交易。所以,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国际法律制度还是国内法律制度,是可以建立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交易机会的。

  

  4、凤凰卫视主持人:中国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将如何衔接公约?需不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做出一些修改或者完善?对中国现有的纠纷调解机制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潘翔: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后,还需要履行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批准的程序。这会有一个时间过程。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未经诉讼或者仲裁,而是在调解员调解下达成的跨境和解协议,因此,在等待国家机构批准的过程,也正是中国法律对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做到和公约的规定对接。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或者制定涉外商事调解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同时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今后对跨境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和执行,需要规定由哪一级法院、法院的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中国签署公约,也将推动中国设立更多的独立调解机构,完善中国的涉外商事调解制度。


  之前中国就已经有了一些国际商事争议调解中心,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就在中国最早建立了调解中心,有独立的调解专家名册,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5、凤凰卫视主持人:中国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后,对海内外的法律工作者会带来怎样的帮助?


  潘翔:公约签署后,也许经过若干年,调解将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随着未来公约的适用,有可能出现国际商事调解员的职业。有一定法律知识、有商事争端处理能力的个人可能成为独立调解员。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也可能出现民间的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机构。而对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律师来说,担任调解员,收费调解国际商事争议,或许是将来法律服务业的蓝海。尤其是中国香港,本来就是知名的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发挥普通法的优势和律师的语言优势,会吸引大量的国际商事主体将跨境纠纷放在香港调解。当然,前提条件是香港必须保持社会稳定,法律工作者维护一国两制,才能营造国际商事争议调解中心的地位。而关于律师担任调解员,其实中国内地早就有了实践。从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都有关于律师担任调解员的制度规定。律师协会设立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这些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今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律师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调解国际商事争议,也应该成为常态化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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