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法治面|杭州女子被网络造谣后提起刑事自诉,胜算几何? 2020-12-18 记者:赵孟 来源:界面新闻


        当时还是夏天,吴敏(化名)到小区楼下取快递,旁边的超市老板郎某将其偷拍,随后这段9秒的视频和几十张伪造的聊天记录让吴敏成了“出轨快递员”网络造谣事件的主角,导致她险些“社会性死亡”。

        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2020年8月7日通报,拍下视频后,出于博眼球目的,郎某与朋友何某通过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身份,捏造了暖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吴敏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决定对郎某、何某诽谤他人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吴敏的生活并没有因警方的介入回归正常,她因谣言遭受非议,被工作单位劝退,并陷入抑郁状态。

        在向郎某要求出镜道歉无果后,10月26日,吴敏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何两人的刑事责任。12月14日,余杭区法院立案受理。吴敏告诉界面新闻,法院立案后让她“长舒一口气”,目前正在等待开庭通知。

        在过往类似案例中,当事人遭遇网路诽谤或其他网络暴力,最后往往不了了之,或以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结束,因网络诽谤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例非常少见。因此本案的走向具有标志性意义,备受关注。

        取证难是刑事自诉主要障碍

        吴敏的代理律师郑晶晶告诉界面新闻,今年7月,她在一个有四五百人的微信群看到有人转发一则“出轨快递员”消息,内容是以视频和聊天截图打包形式转发的,群里许多男性网友开始议论。出于职业的敏感,她当时做了截图,但感觉网络所传并不真实。

        公安机关8月7日通报此事后,吴敏在微博上发文搜集证据。郑晶晶通过微博私信将自己截图的内容发了过去,并给了她几点法律建议,“她刚来杭州几个月,我在杭州生活了几十年,出于一个普通网友的热情想帮帮他们。”

        9月底,吴敏和男友来到郑晶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当时吴敏状态不好,表达存在一些障碍,沟通主要由其男友完成。郑晶晶提出,此案可以名誉侵权提起民事诉讼,或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并分析了两种途径各自的法律风险,建议她走民事途径。但吴敏表示,她不追求民事赔偿,一定要造谣者承担刑事责任,选择以刑事自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郑晶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接下了该案。

        10月26日,吴敏的代理律师郑晶晶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讲谤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12月11日,郑晶晶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12月14日,余杭区法院立案受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诉权划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从而对犯罪的追诉形成了公诉制度和自诉制度两种方式。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行自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但也有少数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辽宁省连山区法院法官吴兴琦曾撰文指出,国外立法例主要采取特定化和泛化两种方式,所谓特定化,就是刑诉法规定几种特定的犯罪为自诉案件;所谓泛化规定方式,是指自诉案件范围不局限于特定的犯罪案件,而是在法律原则上确认对一切犯罪或者对一切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被害人和其他有自诉权的人都可以提起自诉。

        1979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将自诉案件范围限制在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内,即特定的八种轻微刑事犯罪案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在自诉案件范围的确定上,采取了将特定化与泛化相结合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四种罪行:1、侮辱、诽谤罪;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罪。

        不过,吴兴琦指出,但即使在泛化规定方式的国家,由于自诉权人缺乏取证和诉讼能力,大部分案件仍然必须由警察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并支持公诉。

        界面新闻咨询多位律师,对方均表示未代理过刑事自诉案件。杭州律师吴有水表示,司法实践中,除了轻微的故意伤害罪,其他几类案件提起刑事自诉的非常少,其中举证难是主要问题。

        此案或给类似受害人作出示范

        郑晶晶表示,刑事自诉在司法实践中案例非常少,此前她也从未代理过这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刑事自诉要立案首先需要符合自诉案件类型,其次证据的搜集也存在障碍。因为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当事人很难拿到满足法院立案标准的证据,往往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就无法通过。

        界面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发现,以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中,虽有法院确认此类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多数以证据不足被驳回,或不予受理。比如2014年,江苏连水冯瑞祥因土地界址纠纷遭到王秀英、凌国华谩骂,认为对方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涟水县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冯瑞祥上诉到淮安市中院也遭到驳回。冯瑞祥继续向江苏省最高院申诉,再遭驳回。

        2018年8月,冯瑞祥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最高院做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该案确系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经审查冯瑞祥自诉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能证实王秀英、凌国华二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应当予以驳回。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潘翔表示,吴敏提起控告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其刑事立案标准和对吴敏的举证要求都比较高,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能够立案殊为不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潘翔分析,法院能否支持吴敏的控告请求,还需要法官结合吴敏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无诽谤的主观故意、诽谤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等因素认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郑晶晶表示,立案当日,代理律师从法院拿到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询问笔录等证据,现在律师正在准备材料,以便依据法院通知随时补充证据,同时在考虑庭审策略以应对开庭,“我们争取往开庭审理并判处实刑的方向努力。”她表示,对案件的结果有信心。

        此案立案后引发社会热议,郑晶晶接到不少咨询电话,对方表示他们也在网络上遭到诽谤或信息被泄漏,向他寻求解决办法,这让她意识到,此案的走向可能给其他潜在的类似受害人作出示范。郑晶晶在电话中给咨询者建议,如果是明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则属于公诉案件,建议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是诽谤等属于自诉的案件,建议他们把重点工作放在搜集和及时固定证据上,这是法院能否立案的关键。

        郑晶晶认为,在网络时代,尤其是自媒体兴起的近些年,网络暴力和诽谤变得更为容易,且犯罪成本低,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网络表达的界限意识,对真假信息没有分辨能力,容易给无辜者造成伤害,她期待此案的结果能对规范网络表达起到正面作用。

        “虽然网络诽谤案件提起刑事自诉的要求较高,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与线下一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潘翔说,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