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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告别“谁弱谁有理” 深圳判例践行“谁错谁担责”法治导向 2025-11-11 记者:伊宵鸿 来源:深圳晚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引发社会热议,一则“告别谁弱谁有理”的视频获得网友广泛点赞,解读最高法此次传递出三大法治信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过错致害需赔偿、好意同乘可减轻驾驶人责任、网约车平台需承担承运人责任。近日,记者调查梳理深圳多宗司法判决书,发现深圳法院早有类似判例,通过真实案件的裁判与法律专家解读,向市民群众普及“规则面前不分大小轮,谁错谁担责”的司法原则。

深圳市民热议认同典型案例权责对等明晰责任边界

这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因紧密关联市民日常出行,迅速引发深圳市民热烈讨论。案例涵盖“开门杀”“好意同乘”及网约车、电动车等热点话题,明确传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过错致害需赔偿、好意同乘可减轻驾驶人责任、网约车平台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三大法治信号,精准回应了市民出行中的高频关切。

作为路况复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突破550万辆的超大城市,深圳闯红灯、逆行等电动车违规行为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此次案例发布后,不少市民发现其核心原则与深圳本地司法实践高度契合。“其实深圳几年前就有类似判例了,一直都是谁错谁担责。”市民陈女士坦言,自己曾关注过相关司法判决,深知规则面前无“弱势方”。但也有市民表示刚知晓这一原则:“以前总以为行人、电动车是‘弱势群体’,就算违规引发事故也不用担责,今天才明白权责是对等的。”

市民王先生对此深有感触:“以往常看到机动车无责却仍需赔偿的报道,现在最高法明确了权责边界,深圳的司法实践也早已落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他希望这一原则能进一步强化推广,“不仅约束电动车规范行车,也能让行人重视交通规则,避免在快速路、高架桥等危险区域穿行,让所有交通参与者都敬畏规则。”

从事外卖行业的骑手小李则对案例点赞不已:“送餐路上车多人杂,以前最怕发生意外赔偿不起。现在明确过错方担责,还有平台责任的相关规定,心里更有底了,也会更自觉遵守交规。”“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对深圳既有司法实践的呼应,也进一步明晰了交通出行的责任边界。”不少深圳网友普遍留言认为,清晰的权责划分能倒逼各类交通参与者守规尽责,为法治城市建设筑牢交通安全防线,让“规则面前不分大小轮”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

深圳法院同类案件判决厘清责任边界传递法治思维

案例一:好意同乘受伤,驾驶人责任依法减轻

2022年1月底,同乡小娟无偿搭乘小忠驾驶的汽车从深圳返乡,途中因小忠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住院37天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娟将小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娟虽曾表示愿承担部分油费,但未形成报酬约定,本质属好意同乘,搭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最终判定扣除对方无责车辆交强险应赔付的19800元后,小娟自行承担35%损失,小忠承担65%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乘客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市中级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沈炬表示,“好意同乘”是善意互助的无偿搭乘行为,本案中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减轻责任既保护了受害人权益,又宣扬了互助风尚,同时提醒双方均需严守交通规则、谨慎出行。

案例二:网约车意外肇事,平台需担承运人责任

2021年8月,网约车司机汤某驾驶期间突发脑血管疾病,车辆失控撞上人行道上骑行共享单车的杨某,造成杨某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深圳交警认定事故属意外,双方均无责任。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网约车平台某科技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101.5万余元。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4.8万元,某科技公司赔偿12.8万余元。

宝安法院沙井法庭一级法官王辉表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属利益整体,平台享有经营收益,就需承担培训管理义务和承运人责任。即便司机无过错,平台也应先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再依内部约定处理,这既保障了受害人权益,也能倒逼平台加强风险管控。

律师观点:最高法明确裁判导向给出实操建议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学会理事潘翔表示,最高法发布此次典型案例表明了态度,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才是责任划分的根本依据,纠正弱势群体免责的惯性思维明确传递“谁错谁担责”而非“谁弱谁有理”的司法导向,意味着规则面前不分车轮子大小。

潘翔分析,《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归责时,交通工具的类型不应是责任判定的首要因素,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才是关键。深圳电动车密集,有庞大的使用电动车的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群体,电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容易发生责任争议。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减少因“弱势群体”标签导致的责任认定争议,推动形成公平的责任认定,促使所有群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潘翔说,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不能以“仅为信息中介”为由主张免责,而必须对司机的驾驶行为全程负责。这一认定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潘翔建议网约车平台完善管理,加强司机准入审核和培训管理;优化平台算法,不能制定损害网约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订单分配和报酬机制;为乘客购买足额交通事故保险。

对于“好意同乘”责任减轻幅度,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戴书伟认为,司法实践中暂无全国统一标准,裁判主要依据“公平原则+过错程度+利他属性”综合裁量,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考量,比如驾驶人和搭乘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因素对驾驶判断的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明确了裁判标准,传递“互助有边界、安全无例外”的价值导向,也进行了底线约束,驾驶人不得以“好意”为由规避因重大过失产生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搭乘人合法权益,减少相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