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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执法立法将贴近国际标准 2015-08-10 来源:深圳晚报

        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国家之间交流日益加强,国际法的规定主题也由研究国家、主权、领土等问题转向谋求经济发展、福利提高、人权保护等。“劳动条款”问题的凸现,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然而,加入世贸“15年保护期”结束后,外界一直流传会给中国的经济、政治各方面都带来影响。事实是否如此?“保护期”的结束,我国在劳动法规这一块将会出现何种变化?一切都只是猜想,需要更多的是静观其变。

        1.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广就业、低工资、薄社会保险”的劳动制度,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发达国家工资标准相去甚远。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工资权的实现。但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较低,加上生产力水平低下,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发达的WTO成员方相比,水平依然较低。

        针对深圳来说,2015年深圳又再一次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比2014年的标准1808元增长了222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比2014年的标准16.5元/小时增长了2元。新标准已经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2.劳动行政执法待提高

        我们目前仍然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仍然处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阶段,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总量仍然还比较大,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安全生产的一些相对指标,我们自己跟自己比下降的幅度很大,但是跟世界先进水平比,我们的差距也很大。有些指标不只差一两倍而是差五六倍,甚至十来倍。而且职业危害相当突出,而这个问题越来越凸显、矛盾越来越突出。

        这几年,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国人几乎每个月都能了解到有关方面的报道,有些安全事故是触目惊心。据统计,我国2014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6806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除了有立法不完备、责任者和肇事者钻法律的空子外,更多的是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有法不依,尤其是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监管不力造成的。

        有一种说法:中国入世面临最大挑战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这种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WTO规则的呼唤,同样也涉及劳动行政执法等方面。2014年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经人大审议后发布,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它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该负有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并提高对事故单位处罚的额度。

        3.可通过立法认定“过劳死”

        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劳动力的国际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国际人”。“入世”是我国发展的必然选择,不仅仅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法律的影响将更为深远。因此,我国的劳动法规必须在WTO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此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潘翔接受深圳晚报记者采访时说,一直以来,他一直关注劳动法律法规中女性就业平等权和过劳死的问题。这一块也是亟须完善的。

        在潘翔看来,关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问题,首先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他说,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都明文反对就业歧视,保护女性享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但都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时,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执法机关。“法律没有罚则,执行力会打折扣,对性别歧视起不到实质性的规制。”潘翔说。

        这几年,“过劳死”几乎成了职场的常态。然而,法律在过劳死这一问题上,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潘翔一直关注的问题。他介绍,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过劳死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伤亡承担法律责任的有两种,一个是工伤,一个是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但这个规定没有涵盖过劳死的全部情形,因为很多过劳死不是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另一方面,过劳死也不是医学上的概念”,潘翔解释,要证明员工的死亡和加班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比较困难的,即便怀疑加班导致过劳死的,也不能像一般的生产责任事故一样找到明确的因果关系,因为每个人的体力和发病的诱因是不一样的。“所以目前现实的困境是,过劳死维权不容易。”

        15年的保护期即将结束,我国的贸易市场将会迎来更加开放的格局,更多外商会选择来我国,这也必然会带来更多劳动用人方面的冲突。因此,在劳动法规的完善中,潘翔建议,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认定过劳死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潘翔还建议,可以学习某些发达国家,员工过劳死的,政府可以查阅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如果员工在猝死前的某一段时间内,累计加班时间达到一定数量的,将认定为过劳死,员工享受工伤待遇。“也就是说,通过累计加班时间推定过劳死,倒逼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