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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城洗冤录”

作者:秋实 

来源:原载《深圳石化商报》


一、祸起萧墙

1997年5月的一天黄昏,正是深圳下班的高峰期,马路上车如流,人如潮。落日的余晖,给深圳这座年轻的城市,镀上了一层金黄色。
  潘翔律师收到古董城的电话:“请马上到古董城,有要案相商!”案情就是命令,潘翔急忙离开办公室。“快上车!”匆匆赶来接潘翔的副总经理张敏,顾不及寒暄,就拉着潘翔坐上车。小车风驰电掣地奔向古董城大厦。

20分钟后,小车停在古董城大厦楼下,潘翔和张敏一路小跑来到古董城公司办公室。古董城公司刚上任的领导班子围坐在一起,一筹莫展。古董城公司刚刚组建了领导班子。“古董城”能不能“起死回生”,公司的员工全盯着他们,他们感到肩上的担子很沉重。市场的开拓,管理的理顺,员工的培训……公司有千头万绪的工作等着他们去做。然而,目前又被一宗案件分散了大部分的精力,因此他们个个神色凝重,桌上的烟灰缸堆满了抽剩的烟头。潘翔凭着职业的敏感,知道一定是又遇到棘手的要案了。果然,未等潘翔坐下,古董城公司副总经理陈天就急不可待地向潘翔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1991年6月的一天,原古董城玉器商场贸易部来了一位不速之客——河北省新城县经济贸易总公司开发处于处长。于处长摇唇鼓舌地向玉器商场推销一种新产品。双方几经洽谈,古董城玉器商场贸易部呼延经理向于处长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认购书和委托书,委托新城经贸公司开发处代订购总价值8.278亿元的骨灰盒、古董字画。于处长回到新城县后杳无音信,新城经贸公司与古董城玉器商场也没有再联系。

事隔三年后,即1994年8月,古董城玉器商场、古董城金行、古董城总公司突然接到新城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新城经贸公司在当地法院对古董城三家公司提起了委托购销合同纠纷的诉讼。新城经贸公司起诉称,1991年6月新城经贸公司接受了古董城玉器商场贸易部的委托后,向四家工厂购买了价值二百多万元的骨灰盒、古董字画,并多次通知古董城商场提货,但玉器商场未履行提货任务,也未付款。因此,新城经贸公司要求玉器商场给付二百多万元的货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古董城玉器商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古董城金行、古董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新城法院接到新城经贸公司的起诉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古董城总公司7万多元的银行存款。诉讼中,这单业务仅有的两位知情人,原古董城玉器商场贸易部呼延经理早已离开公司,不知去向。新城县经贸公司开发处于处长已去世。案情显得扑朔离迷。

古董城三家公司接到新城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未到庭应诉,新城法院判决古董城三家公司败诉:古董城玉器商场、古董城金行、古董城总公司应向原告新城经贸公司清偿全部货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一审判决下达后尚未生效,新城法院便到深圳强行从古董城总公司帐户上划走了9500元给原告。

古董城三家公司随即在法定的15天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派陈天副总经理奔赴河北。原承办案件的法官称,上诉期已过,不予认可。陈天无奈,只好将上诉状递给当地上级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给古董城公司打赢这场官司带来了一线新的希望。

一审法院重审开庭时,古董城公司特意请来了一位法学博士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仅仅变更了三位合议庭成员,一字不漏地将原审判决书照抄了一遍。古董城请来的法学博士要求查阅案卷,但这一合法的要求竟被拒绝。天平啊,你往哪边倾斜?法学博士茫然了。一审再次判决古董城公司败诉。陈天听到这个消息后,犹如给他当头一棒,想想自己为这个官司艰辛地奔波,又是劳而无功,他的心情沮丧极了。当想到公司不明不白受到损失,又使陈天变得“条气不顺”。陈天是位久经沙场的企业家,他自信天地间自有公理。陈天与古董城公司几位领导商议,决定继续上诉。

1997年5月的一天,古董城公司收到了二审开庭的传票后,就请求潘翔律师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二审判决将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这场官司怎么打呢?古董城公司新任领导,用殷切的目光注视着潘翔律师。潘翔一边听陈天副总经理介绍案情,一边浏览一审判决书。一向沉着稳健的潘翔拍案而起:“荒唐!这场官司就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本律师也要翻案!”

二、云开雾散

潘翔律师边夜阅览了案卷,对案情作了缜密的分析,并作好了应诉的准备。

第二天一早,潘翔便同陈天副总经理赶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郎庭长亲自审理。新城经贸公司未出庭。偌大的一个审判庭,鸦雀无声。胜败就在这一刻,陈天紧握潘翔的双手,坚决地说:“我们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潘翔自信地点了点头,胸有成竹地走向审判庭。潘翔律师在庄严的法庭上,郑重地发表了洋洋万言的代理词。潘翔在代理词中抓住了几个关键性的问题:1、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便急不可待地强制划拨了古董城总公司9500元银行存款;2、新城经贸公司于1994年8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3、因为古董城公司、古董城金行是玉器商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就将它们追加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4、古董城玉器商场贸易部出具的认购书、委托书是单方的要约,仅是一种意向,新城经贸公司开发处从未作出书面承诺,本案中委托购销合同关系并未成立;5、新城经贸公司开发处以本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古董城玉器商场不具有约束力,新城经贸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对外购进的货就是应古董城玉器商场出具的委托书之委托而订购的。新城经贸公司对外订购的产品是其自营业务行为,现要求玉器商场承担法律责任是“转嫁祸水”的做法;6、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最后,潘翔律师恳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新城经贸公司对古董城三家公司的诉讼请求。潘翔律师逻辑严谨、有理有据的陈述,令办案法官折服。尽管本乡本土的关系网,使案件承办法官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最后,郎庭长这位正直的法官表示:认真调查,坚决秉公办案。

1998年3月上旬,陈天副总经理兴冲冲地从保定领回二审判决书。历经坎坷四年路,这场荒唐滑稽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古董城公司的领导接过判决书后,如心中落下一块石头,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二审法院采纳了潘翔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1、撤销一审法院重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经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经贸公司负担。

古董城三家公司虽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也给他们敲了响了警钟: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今天,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决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