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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翔律师短评:P2P,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5-08-07 作者:潘翔律师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按照中国银监会去年10月发布的p2p网贷监管10项基本原则,网贷平台只能是一个居间平台,不能通过自己或者关联方为投资人提供信用担保,不能设立资金池自融,不能挤占挪用投资人的资金,这是网贷公司不能突破的红线和底线,否则将违背网贷最基本的居间的属性,构成违规。


        然而在现实中,有的网贷公司为了吸引投资人,自己向投资人做出了还本付息的承诺,或者通过自己的关联方向投资人做出担保,甚至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乃至集资诈骗。


        潘翔律师表示,最近几年民间投资和融资的双向渴求,催生了p2p网贷野蛮的成长。网贷公司资金链断裂,甚至跑路的不在少数。具体到P2P的纠纷,需要提示投资人注意的是,假如投资人对P2P平台本身的资债状况不持乐观态度,平台承诺的“债权转股权”对投资人恐怕意义不大。根据物权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应该在工商部门登记和公示。如果仅仅是平台自己承诺而不办理相关股权登记手续的话,投资人也不能成为法律上登记公示的股东。投资人对其和平台之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和仲裁解决,主张追究平台以及关联方的民事责任。


        潘翔律师认为,近两年网贷平台频频出事的案例,将倒逼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对网贷的具体监管制度。今后的监管措施中,应该提高p2p网贷平台设立的门槛,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对其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提出明确的资格要求,通过网贷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的自律和处分。同时,也应该要求网贷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网贷数据台账,设立网贷风险保证金制度,由其向监管部门缴纳风险保证金,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而且,实践证明,如果融资方承诺的投资年化收益率超过10%的,投资就存在一定风险。投资人应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不能人云亦云,不要轻信融资方以高回报为诱饵的蛊惑,要注意识别虚假融资方勾勒的“画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