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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职工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2015-07-15 作者:潘翔律师

        

        过劳死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伤亡承担法律责任的有两种,一个是工伤,一个是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但这个规定没有涵盖过劳死的全部情形,因为很多过劳死不是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过劳死也不是医学上的概念,要证明员工的死亡和加班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比较困难的,即便怀疑加班导致过劳死的,也不能像一般的生产责任事故一样找到明确的因果关系,因为每个人的体力和发病的诱因是不一样的。所以目前现实的困境是,过劳死维权不容易。


        但无论如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最长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的,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整改和处以罚款。


        有的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给员工分配过多的工作量。如果员工完不成分配的工作任务的,就拿不到合理的工资,于是员工被加班。这几年,过劳死似乎成了职场的常态。


        我们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认定过劳死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有的发达国家规定,员工过劳死的,政府可以查阅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的台账。如果员工在猝死前的某一段时间内,累计加班时间达到一定数量的,将认定为过劳死,员工享受工伤待遇。也就是说,通过累计加班时间推定过劳死,倒逼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休息权。